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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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年04月0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03978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范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對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已有明確之規定,其採總包價法者,係訂約廠商於契約原約定之明確範圍內(例如項目、數量、期程、責任)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依約定之契約價金總額給付,不應於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約定檢附支用明細並予檢核,例如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及短少時應扣款等相關內容,以符公平原則。

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其修正理由載明係為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本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無應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機關方得給付契約價金或核銷之相關內容。

三、綜上,機關採總包價法計費者,除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有另視實際履約情形計算服務費用,且已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中預為載明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本會9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及111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兼復112年2月18日全國工技顧字第1120006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抄本:

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