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友善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年04月11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120200148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其他: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技術處 第三科 李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預算編列,其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有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發現預算不足擬調整招標預算,其注意事項,本會前已於112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381號函請各機關知照。
二、有鑑於近期仍有部分機關未能充分瞭解上開注意事項,致有工程預算不當編列、或流標後未能合理檢討調整之情形,茲將相關應注意事項,依工程作業先後次序再予陳明如下,敬請貴機關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循以辦理。
(一)編列基準:行政院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簡稱編列基準)」係供機關估算工程計畫經費使用,經費組成包括直接工程費(直接用於建造工程目的物)、間接工程費(主辦機關為監督及管理工程目的物所需支出之成本)、工程預備費、物價調整費等。機關於擬定公共工程計畫時,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設定工程功能等級,對應提出妥適之建造標準及規格,其中若屬編列基準之「一般房屋建築費」或「一般辦公室翻修費」者,應依編列基準編列;非適用前述編列基準者,可參考鄰近類案工程,依個案覈實評估編列。
(二)設計預算:機關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其性質為直接工程費。機關應續依計畫階段所設定之功能等級及建造標準辦理工程設計,並就設計之工項及數量編列預算。機關可參考本會工程價格資料庫之預算價,並應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規定,考量工程規模、性質、規範要求、施工地點及工期等因素,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調整,不可僅參考工程價格資料庫之價格即逕以編列。
(三)核定底價: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之性質同設計預算均為直接工程費。機關可參考本會工程價格資料庫之決標價,並應依本法第46條規定,考量工程規模、性質、規範要求、施工地點及工期等因素,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調整,不可僅參考工程價格資料庫之價格即逕以訂定。
三、發生流標時,機關應務實探究流標原因,據以檢討預算:政府採購法令並無多次流標後,始得調整預算之規定,遇有流標情形時,機關當即務實探究原因,並據以檢討預算。如機關未經檢討流標原因,逕以原預算原工項再次發包或減項發包,或不經檢討即增加預算發包,以測試市場接受度,均為不當之作法,除延宕公共建設推動外,亦有助長廠商觀望不投標,藉以不當推升得標價格之虞。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