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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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年01月1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715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4科 沈 (先生或小姐)
附件: 1111130辦理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pdf
主旨:檢送「辦理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說明:

一、依111年11月30日本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111年第10次委員會議紀錄參、結論二辦理。(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工程管理/公共建設計畫執行/公共建設督導會報項下)

二、近年公共建設計畫之有效執行,有賴大多數機關之努力付出,各機關面臨之缺工、缺料及物價上漲等情形,本會已協助提供相關因應對策且有成效,並已彙整「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於111年6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38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各機關說明。

三、工程主辦機關應主動且有積極作為,如招標策略改進等,減少流標發生,茲提供執行公共建設應注意事項,以利推動執行。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國家安全局、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抄本: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