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友善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4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范 (先生或小姐)
附件: 發布令影本.pdf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主旨:「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