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友善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范 (先生或小姐)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