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友善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808號
根據 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第1項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游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購公告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但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公告日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趙正宇委員111年3月17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事項辦理。
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公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政府採購公報及公告發行辦法第5條第3款定有明文。另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
三、準此,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現行做法,其採購公告如於當日17時30分系統截止時間前傳送至採購網站,依上開規定,同日即予公開並自當日起算等標期。倘機關採購公告於星期五或連續假日前最後上班日17時30分前傳送完成,又未妥予考量例假日、休息日亦計入等標期而適度延長等標期,將壓縮廠商知悉採購資訊及備標時間。
四、為保障廠商權益,爰自111年12月26日起,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將以機關傳送採購公告於至採購網站之次一上班日為公告日並起算等標期,以利廠商備標。另旨案修正未生效前,請各機關應合理考量前點之情形,合理訂定等標期。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立法委員趙正宇國會辦公室、本會資訊推動小組、國會聯絡組、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