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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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04月11日
發文字號:勞動福3字第1110145396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李 (先生或小姐)
附件: 勞動部函.pdf
主旨:所詢勞務採購承攬廠商派駐人員之工作年資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25日水北石字第11153020330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爰依來函所述,如派駐勞工先後受僱於不同承攬廠商,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工作年資無須併計,如新承攬廠商優於法令併計不同承攬廠商之工作年資者,當無不可。
三、惟不同承攬廠商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其繼續在原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者,有關派駐勞工特別休假及資遣費工作年資之計算,仍宜為一致性處理,以為衡平。

正本: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