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12月30日 |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 |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63條 |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四科 陳 (先生或小姐) |
主旨:本會 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訂定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立法委員陳素月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