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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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05月2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00380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4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契約價金之分配等相關履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2月20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00200028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三所述決標後契約價金之分配與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不一致乙節:
(一)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負責之項目及契約金額比率,屬共同投標廠商間內部約定之事項,且係依據共同投標廠商協議之主辦項目及該項目投標時標價填列,於投標時即已確定,決標後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決標後經單價調整之契約詳細價目表,屬共同投標廠商對外與機關之關係,為機關就各項目之計量、計價依據,其並無個別成員主辦項目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之記載。爰成員間關於請領契約價金後之內部分配,如得標廠商認應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應予尊重。
三、關於來函說明四所述共同投標代表廠商之管理權限及成員間權利義務乙節,屬成員間之內部關係,為共同得標廠商自行約定事項,尚不宜以法規作規定。
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