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友善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05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訴字第1101100637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第一科 蔡 (先生或小姐)
附件: 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善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pdf
主旨:檢送「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善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參考處理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110年3月11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第3項,研議工程採購爭議以「利用調解、仲裁等多元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為原則,進入訴訟為例外」之處理方向,俾迅速有效解決工程糾紛。
二、鑒於工程採購具有履約期間長、契約所涉金額較大、資金與進度連動及專業技術等特性,為迅速、有效解決採購履約爭議,並避免爭議久懸未決而影響公共利益及人民權益,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建請善用旨揭參考處理說明,選擇適當之爭議處理方式,以加速解決工程採購履約爭議,並提升政府採購效能。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