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友善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03月0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0086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四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述修正包括雇主意外責任險及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相關內容,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已決標之工程,個案契約約定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保險人之責任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者,如有旨述範本第13條第(八)款(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為第13條第(九)款)之情形,機關及廠商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並請檢視承保範圍之差異對保險費用之影響。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