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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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09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1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附件: 10901005281.pdf
主旨:「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配合實務情形增列機關辦理採購過程中,可能有圍標之嫌或轉包之態樣,爰辦理旨揭修正。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審計部(兼復貴部109年7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090006962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註:本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1號函之附件(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於本會109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7461號函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