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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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年12月0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80101027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劉 (先生或小姐)
附件: 1080101027.pdf
主旨:檢送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及「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旨揭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係配合本會107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修正「招標準備作業」序號(一)之錯誤行為態樣為「涉及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之簽辦公文及開會通知單,於委員名單公開前,未註明為密件或分繕發文;委員名單除不予公開外,未於委員會成立後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二、另旨揭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係配合本會108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修正類別一序號(四)為:「共同供應契約已明定各標的每次訂購之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惟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超過該採購數量或金額上限,仍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備註:【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