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友善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50037749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0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莊 (先生或小姐)
附件: 10500377490.doc
主旨:檢送「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旨揭態樣,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二、旨揭錯誤行為態樣,包含審計部調查中央機關政府採購選擇性招標辦理情形之查核缺失事項,例如「未於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未於有效期內,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名單」與「後續邀標採購案重複審查合格廠商資格文件」等共同性缺失。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宏 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