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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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20039195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93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劉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委員於大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有關本會應持續與中央、地方政府單位溝通,避免共同供應契約弊案再次發生乙事,敬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2年10月9日 大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貴委員提案辦理。

二、旨揭提案:「針對近來多起採購弊案係地方機關利用台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LED路燈、圖書、滅火器之採購,發生廠商行賄、官員民代收賄等情事產生,工程會除了提出檢討對策之外,為了防弊起見應持續與中央、地方政府單位持續溝通,避免弊案再次發生。」

三、102年1月媒體報導有關LED路燈等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弊案,疑有涉圍標、行賄機關人員、決標金額偏高等不法情事,本會即分別函洽發生弊端之採購機關及訂約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下稱臺銀)依法檢討妥處。說明如下:

(一)102年1月7日、9日及23日分別致函臺銀查察共同供應契約有無依法訂定底價、是否有決標價格偏高不合理等情形。如係廠商以非法方式得標簽約或決標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價格者,立即自共同供應契約訂購系統移除,停止機關下訂,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追償損失、依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二)102年1月7日函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三)102年1月9日函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就報載滅火器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四)102年1月21日函新竹縣相關國民中小學就報載教具、圖書及教學軟體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五)102年1月25日函臺銀查察各機關訂購情形,並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終止或解除契約、追償損失)、第59條(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扣除溢價及利益)、第101條(刊登公報拒絕往來情形)及契約約定(没收保證金、負賠償責任)辦理。

(六)102年2月26日函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及瑞穗鄉公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七)102年3月15日函復臺銀所提檢討內容,再請臺銀檢討未依契約規定積極辦理查價,並洽製造廠或立約商就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

(八)102年3月25日函新北市八里區公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九)102年3月25日再函臺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相關規定檢討究責。

(十)102年4月22日函復花蓮縣萬榮鄉公所,仍應就報載不法事項,依本會前函再行查察檢討。

(十一)102年4月30日函復臺銀所提檢討內容,並提供共同供應契約改善措施。

(十二)102年9月6日函臺銀及新竹縣相關國民中小學就報載圖書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十三)102年10月8日函復臺銀就圖書共同供應契約之檢討,提供意見。

四、為防杜不法情事,本會於102年度與中央、地方政府面對面之檢討會議,摘要如下:

(一)102年2月6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品質及相關問題之檢討會議」,會中臺銀就前揭報載共同供應契約,疑涉不法情事,提出檢討報告,並檢討其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及人力負荷情形等。

(二)102年 3月7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會議」,檢討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上限之合理性及改善措施。

(三)102年4月23日、5月8日、5月13日及5月21日分別於高屏、臺東、花蓮及南投為原住民地區公務員召開4場座談會,宣導內容包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機制及正確執行方式,避免發生採購弊案。

(四)參加文化部102年5月3日、6月4日、6月13日、6月21日及10月1日召開「改善政府機關及圖書館中文圖書採購方式」諮詢會議,研商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之改善措施。

(五)102年 9月11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檢討『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及研謀改進共同供應契約招標決標作業會議」,以建構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之競爭機制。

(六)102年 10月4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檢討共同供應契約運作機制會議」,以追蹤瞭解臺銀改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情形,請其落實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合理之相關措施。

五、經由上開多元之溝通管道,目前對於共同供應契約之改善措施如下:

(一)擴大底價詢價來源及不超底價決標:訂約機關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逐項訂定底價時,將先前共同供應契約實際訂購價及優惠、折扣情形,納入考量,並參考各機關自行招標採購相同或類似標的之決標價。

(二)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價格競爭:臺銀分析相同標的近年共同供應契約一般訂購家數後合理訂定決標廠商家數上限,以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避免所有投標廠商均可跟進得標之寬鬆情形,而無法發揮競標效果。

(三)招標文件載明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並得列出不同數量級距分項複數決標:

1、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低採購量及每次最高採購量。

2、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分析近年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金額、數量資料,據以就不同品項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並於招標文件列出不同數量級距,分項複數決標。

3、廠商依招標文件所列數量級距分項報價,避免造成單次訂購數量較低者與較高者,均適用相同單價之不合理情形。

(四)訂約機關落實履約期間對廠商售價之查價機制,以利降價情形能即時普及於各機關:

1、臺銀對於訂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於履約期間執行查價及洽廠商降價機制,並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2、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須先查價:臺銀受其他機關委託代辦之共同供應契約,如允許非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亦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須先洽其他廠商辦理查價,其查價紀錄並應登錄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方允許利用系統功能訂購。對於適用機關及採購數量明確之共同供應契約(例如車輛),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不載明允許(即不允許)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五)對於大量訂購、特殊規格、非標準化商品或已知明確需求數量之採購,無需委託臺銀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建議各機關比照臺北市政府整合所屬機關採購需求之作法,依實際需求數量辦理集中採購,或由上級機關整合所屬機關之需求量,辦理聯合招標,以獲致較佳競標結果,並可節省支付臺銀之作業服務費。

(六)生命週期較短或價格變動較大之採購品項,縮短契約有效期:為因應科研採購品項價格更迭快速之情形,其契約有效期應予縮短,但可保留後續擴充之彈性。

(七)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改善措施,包括依不同年份出版之圖書,區分規格項次,如機關有採購逾2年以前出版圖書之共通性需求,得依不同年份採分項複數決標。逾一定年限以上出版之圖書則不納入共同供應契約,由機關自行辦理採購。

(八)臺銀已於共同供應契約明定,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爰其共同供應契約係提供各機關多重採購方式之一,不強制各機關利用。

六、另本會已於102年增修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之下列功能,俾落實上開改善措施,兼具防弊效果:

(一)提升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資訊之透明度,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新增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總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訂單摘要資訊查詢功能。

(二)於採購網契約品項新增「單次最高購買數量」、「單次最低購買金額」及「單次最高購買金額」功能。

(三)為改善採購網需求調查機制,增修系統功能如下:

1、於「需求調查」功能增加由適用機關登載「是否成為本案適用機關」欄位,俾利訂約機關以電子化方式徵得機關同意成為適用機關。

2、增加由訂約機關登載「是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欄位,以利適用機關於「需求調查」功能填報需求時,一併瞭解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方式。

3、於訂購單內容增加揭露訂購機關是否為該案適用機關資訊,以利立約商評估是否同意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

(四)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新增訂購機關下訂時需增加填寫「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日期」、「核准人職稱」、「核准人姓名」欄位,以確保機關下訂之適法性。

正本:立法院羅委員淑蕾國會辦公室、立法院葉委員宜津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管委員碧玲國會辦公室

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財政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採購部、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