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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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06月1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四科 林 (先生或小姐)
主旨:汛期及颱風季節已屆,為提升搶修搶險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儘速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近期梅雨引發610水災,造成許多公共建設損壞,其中有諸多與民眾生活相關者,需緊急進場施作;許多工程設計監造,依法須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如重複辦理採購,除浪費人力及資源外,亦不符時效。

二、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其執行具有彈性,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為此,請各機關儘速與廠商訂定旨揭開口契約,以利搶修搶險作業之進行,並備不時之需,相關作法建議如下:

(一)工程採購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頒「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本會101年6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217060號函修正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二)技術服務採購:

1、契約有效期限為1年,保留後續擴充1年。

2、單筆下訂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個別訂約廠商累計費用1年未達500萬元,2年累計未達1000萬元。

3、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

4、建議以縣市、直轄市或自行劃分區域為單位,分區複數決標,且單區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讓機關有較多選擇機會,提高利用意願。

5、得採固定服務費率決標,惟各分區之費率應考量各區域之特性、委託個案內容及難易度等因素,以提供廠商合理費用。

6、本會98年12月30日工程技字第09800576440號函頒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7、另請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查察本會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26890號函附「技術服務採購之合宜決標方式」會議紀錄,及同年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100131070號函附「研商加速推動『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共同供應契約』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共同供應契約』事宜」會議紀錄。

正本: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