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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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04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陳 (先生或小姐)
附件: 09900145930.zip
主旨:檢送「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1款等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者,對於價格之處理方式,可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一固定費用或費率,供投標廠商據以提出對應之標的,並作為決標簽約之用。

二、對於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程序,其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據部分廠商反映,機關於議價前訂定之底價偏低,壓迫廠商減價,與採行最有利標決標之宗旨不一致,為請各機關依說明一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作業方式辦理,爰訂定旨揭作業方式供各機關參照辦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