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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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45189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47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第56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四科 李 (先生或小姐)
附件: 09800451890.pdf
主旨:檢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公共工程如能提前完工,對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環境品質之提昇均有助益,基於已決標之工程,機關得依行政院96年6月15日院授工企字第09600221480號函修正之「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公開於本會網站),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趕工,支付趕工費用。對於尚未招標決標之公共工程,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旨揭策略內容辦理,以縮短公共工程之工期。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行政院院長室、行政院副院長室、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