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友善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年08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3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如何辦理招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本會98年7月21日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競合時之適用原則」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先採購辦法),機關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下稱身障廠商)所生產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項目(以內政部公告之項目為準),由身障廠商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須占該機關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比率達5%以上。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下稱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

三、按原民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之情形,應屬投標廠商及決標廠商「適格」之問題,亦即除有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該情形與身保法第69條規定,係在所有投標廠商均適格下,「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之情形有別。

四、準此,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可採行下列任一種作業方式辦理:

(一)第1種: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可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該第2階段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二)第2種:

1、第1次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則辦理第2次招標。第2次開放全部廠商投標,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規定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2、上開第1次公告結果未達3家原住民廠商,並已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就已投標之原住民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