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友善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年08月2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35169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謝 (先生或小姐)
附件: 09600351690.doc
主旨:為避免各機關誤解法令規定致衍生錯誤,茲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91年2月6日修正發布,增訂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均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之適用條件。

二、為避免各機關誤解旨揭款次規定,致發生錯誤衍生爭議,爰彙整錯誤態樣,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