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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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年10月0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38859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94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四科 葉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內容。請 查照並惠予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邇來媒體頻傳機關辦理採購弊端,如部分評選委員涉及收賄情形,嚴重影響政府形象,實宜有效採取積極作為,以防範未然。

二、各類專家學者熱心提供相關專業意見,並鼎力協助各機關完成各項評選案件,對政府採購評選制度之貢獻自應予肯定;惟評選過程建議仍請強調旨揭採購須知與倫理準則,另依規定應保密之評選名單亦應依法遵行,以杜弊端。

三、機關如發現擔任評選委員之專家學者有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情事者,請依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頒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詳本會網站),敘明事實,函本會處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備註:本會96年5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600224530號函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停止適用。上開作業要點業於108 年 10月2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