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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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年05月0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16685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府函詢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4月25日府工採字第0950050293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二,本會94年1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400418240號函已有釋例。

三、關於來函說明三,本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所稱「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優先減價」,尚屬有別,合先敘明。該「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係指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之開標程序。至於前揭採購開標程序之第1階段經原住民廠商3次比減價格後,是否可適用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請就個案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四、關於來函說明四,本會95年1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500007820號函已有釋例。(以上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五、關於來函說明五,所述個案,第1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僅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或比減價程序中僅餘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經洽減結果,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