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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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年01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00782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1月5日府行購字第09500033280號函。

二、來函所述,如於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結果,因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且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致無法優先決標予該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上揭原住民廠商應以第1階段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2階段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