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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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40041824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49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4年11月9日關鎮建字第0940013177號函。

二、所詢事項,如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正本:新竹縣關西鎮公所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