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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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2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謝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及第52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3月23日高市府工工字第0940011844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1,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來函說明2,關於二家次低標廠商標價相同,如何決定由何者優先購足數量乙節,本法施行細則第62條已有規定。又其他合格廠商比減價結果低於原最低標廠商報價,以該減價後之廠商報價為其決標價格。

正本:高雄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