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友善列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年03月0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40007239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1項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附件: 機關傳輸公告錯誤行為態樣-94.3.4.pdf
主旨:茲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及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作業,特訂頒「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勿犯相同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政網處)

主任委員 郭 瑶 琪

註:1.有關本函附件序號二、(五)之錯誤行為態樣修正為「公告金額以上非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未涉及商業機密或非屬機關認為不宜公開者,未公開預算金額」。2.本函附件序號三、(七)之錯誤行為態樣修正為「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代辦之勞務採購,其給與受委託者之酬金逾新臺幣10萬元者,未辦理決標公告或決標定期彙送。」

備註:【註】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15萬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