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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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37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鍾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有關採購,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107年12月10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本會單位預算之委員質詢意見辦理。

二、有關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參與政府採購之處理原則:茲因兩岸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限制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參與。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如認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之疑慮者,可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99年7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900292950號2函及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併請查察。

三、有關「陸資廠商」之分類,及機關擬限制其參與政府採購之可採行方式:

(一)陸資廠商之分類:

1、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3、在臺陸資廠商: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且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之陸資投資事業(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或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逾三分之一者)。

(二)重申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對於陸資廠商參與而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等疑慮者,機關得採行方式如下:

1、大陸地區廠商:兩岸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2、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對於適用上開協定採購,得基於國家安全理由排除該等協定之適用,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參與。

3、在臺陸資廠商: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投審會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含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

(三)本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104年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0號令、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3號函、104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400082160號函、 107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0號令及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3號函,併請查察。前揭函令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四、為協助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及審標,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本會107年8月15日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增訂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限制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之選項,機關辦理旨揭採購,請妥為訂定採購標的之原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

(二)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7年11月29日起於招標及決標公告增設欄位,由機關登載「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及「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機關辦理旨揭採購,請於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據實登載。

(三)為利機關查詢投標廠商是否為陸資廠商,本會業會商投審會,透過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即可查詢投審會網站公告之「陸資投資事業名錄」、「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及「陸資投資資訊服務業清冊」3項資料表(網址及路徑為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經濟部投審會公告陸資資訊)。

(四)本會107年12月13日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個案招標文件載明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或「影響國家安全採購」,廠商是否為陸資廠商之聲明事項,機關辦理旨揭採購,請於開標、審標作業審慎查察廠商聲明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立法委員鄭寶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俊憲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